食堂采购不合格豇豆,市监局免予处罚!理由是…

团膳学苑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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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当事人采购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12-12)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抽样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ZG12001503024)。


次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为由,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1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ZG12001503024),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另案查处)购进上述豇豆70斤,购进价格为5.06元/斤。


其中:2022年12月13日被抽样4.9斤(收取5.06元/斤费用),在餐饮经营中使用65.1斤,使用价格经当事人核算为5.20元/斤。上述豇豆货值金额为364元,违法所得363.31元。


至我局调查时,上述豇豆无剩余


图源:智伟吃货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取证顺利。


2023年2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图源:陕西市场监管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豇豆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活动;其通过招标平台、从合法渠道购进上述豇豆,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其不具备检测豇豆农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豇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过错。


经我局审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豇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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