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膳学苑
2023-05-25




法治日报消息,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享充电宝纠纷案。
据法院介绍,2019年6月,某奶茶店与某共享充电宝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充电宝公司拥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在奶茶店内安装使用,按照所服务柜机净营收的一定比例向奶茶店支付服务费,奶茶店保证共享充电宝及相关设备每日正常开机运行。
双方还约定,如需调整充电箱设备位置时,需经充电宝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派人迁移设备,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作设备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对方违约金。
2020年12月21日,奶茶店基于门店整洁情况考虑,希望提前解除相关合同。但该充电宝公司在当日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奶茶店单方面解除合同。随后,奶茶店仍然自行将在店的充电宝及设备撤场存入仓库。
充电宝公司遂将奶茶店诉至南山法院,认为奶茶店将公司设备断电、撤离门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奶茶店支付违约金480余万元并返还该公司共享充电宝及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奶茶店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解除合同行为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奶茶店的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核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奶茶店应向充电宝公司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奶茶店应向充电宝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奶茶店提起上诉。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少网友表示不解,认为一台小小的共享充电设备怎么会算出如此高的赔偿金。
法院方面则解释称,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故不能以涉案设备是否取回、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为主要的考量因素,而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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