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税
2025-12-18




餐饮企业承包中小学食堂取得的餐费收入如何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修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4项第1目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第3项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卫生部 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 教育部令2002年第14号发布 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年第4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根据《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年第4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综上,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属于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餐饮企业承包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校应当餐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2.餐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